壹、非婚同居的構成要件
關於非婚同居的構成要件,不同學者對非婚同居的定義看法不壹,但存在分歧:(1)“三要件說”,包括三個要件:雙方完全符合法定的結婚實質條件,雙方沒有結婚的意思,同居生活必須達到壹定期限;
(2)“四要件”說,即婚姻、共同生活、公眾認可、期限的要件。
(3)“五要素”說包括主體、內容、主觀、客觀和壹定時限五個要素。
二、中國的同居形式有哪些?
1.事實婚姻的形式。
1979年2月2日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對事實婚姻進行了界定。“事實婚姻是指壹男壹女無配偶,未登記結婚,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也被群眾認為是夫妻關系。”這種模式在當代中國的非婚同居中最為常見。
2.試婚形式。
《家庭》雜誌的壹項調查中,1/6的人明確表示同居是為了試婚:25%的同居者認為同居可以為正式結婚做好充分準備;24%的同居者認為,同居就是婚前發現雙方不合適就輕易分手。這說明未婚同居者的主要動機是嘗試婚姻。
3.老年人的同居形式。
目前未婚同居不僅限於青年男女,還包括很多喪偶的老年人。主要原因是老人因為子女的反對和財產糾紛,往往對再婚有很大的抵觸情緒。因為同居不是合法婚姻,不受法律規範,不存在財產繼承和子女撫養的負擔。
同居是指兩個人為了某種目的暫時生活在壹起,現在壹般用在異性之間。
三、同居視為重婚: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婚禮,實際共同生活;
(2)有配偶者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視為夫妻,共同生活三個月以上;
(3)有配偶者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有相對穩定的同居關系並有子女;
(4)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不相稱,但有穩定的同居關系,並在相對固定的住所居住6個月以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1054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
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