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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證書的壹般用途

在職證明壹般用途:辦理房貸、出國、提取住房公積金或子女留學等。

在職證明是中國公民在日常生產、生活和經營活動中所需要的在職情況和收入的壹種證明。壹般主要用於辦理出國簽證。使用員工的上崗證;員工在公司上班,外出出差,都會用到上崗證,辦理簽證、信貸都需要上崗證。

在職證明的註意事項;註意在職證明的書寫格式;工作證明必須加蓋“鮮章”,即收入證明復印件無效;蓋章必須是單位公章;有的國家還需要提供加蓋公章的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除了要有在職證明和執照的復印件之外,有些領事館還需要註意電話回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以欺詐、威脅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在不影響剩余部分效力的情況下,剩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下列條款:

(壹)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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