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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價工程師的法律責任

造價工程師的法律責任

造價工程師是指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以下是我給大家帶來的造價工程師的法律責任。歡迎閱讀。

1文章內容

第二十二條

造價工程師在最高投標限價、標底或投標報價編制、工程結算審核、工程造價評審中簽署有虛假記載或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記入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並按照《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進行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文章的主旨

本條規定了造價工程師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3條款的解釋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投融資體制的不斷改革和建設工程招投標制度的推行,工程造價管理逐漸由政府定價向市場形成造價機制轉變,這對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的專業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條是對造價工程師的責任和處罰的規定。本文是部分修訂。與部令第19條相比。107,增加了記入工程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的處罰內容,從而更有效地約束造價工程師的不良行為。

該條明確規定了對造價工程師在合同計價關鍵環節,即最高投標限價、標底或投標報價編制、工程結算審核、工程造價評估等環節簽署的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查處。具體要求如下:壹是記入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二是依據《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進行查處;第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要求造價工程師的禁止行為及處罰如下:

1,未履行註冊造價工程師義務;

2.在執業過程中索賄、xx或者謀取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3.在職業生涯中實施商業賄賂;

4、簽署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文件;

5、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造價業務;

6.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業務;

7.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執業的;

8.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註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的;

9.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關於制定地方實施細則的建議:在制定地方實施細則時,可以依據本法和《註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進壹步細化對造價工程師各種違法情形的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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