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重大責任保險法律制度完善
國家應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加快法制建設,不斷完善和細化與責任保險相關的法律法規,同時對已不適應時代發展的法律法規進行整改。
(2)簡化訴訟程序
設立專門的小額索賠法庭,使小額索賠得到及時合理的賠償,為責任保險快速理賠創造條件,使人民群眾更願意接受和歡迎責任保險,確保公民權益依法得到及時賠償。責任賠償糾紛壹般可分為四類:(1)受到較大損害,受害人數較多的;(二)損害較大但受害者較少的;(三)損害輕微,但受害人數較多的;(4)損害輕微,受害人數少。對於前三類責任賠償糾紛,或因損害結果較大,或因受害人數較多,受害者往往能引起足夠重視,訴至法院按法律程序解決;但對於第四種情況,如果用現有的法律程序來審理,勢必會造成很多受害人因為民事訴訟程序的繁瑣和耗時而放棄對相應權益的追求,也會對保險公司理賠產生意見。因此,針對大量的小額理賠糾紛,有必要建立壹個小額理賠法庭,能夠以簡便的起訴、應訴、調查、審理、判決等程序和方式,及時有效地處理此類小額理賠糾紛,快速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
(3)部分行業實行強制保險。
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基礎上,擴大強制責任保險政策。實行政府強制和引導相結合的制度。對風險高、危害嚴重的行業,如石油、化工、建築、體育場館等行業,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在其他風險較小的行業,政府給予積極引導,提出壹些有益的行政建議,讓企業自願購買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