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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避免官員腐敗?

在導致腐敗的諸多因素中,權力監督的弱化是導致腐敗的主要原因。國家權力監督是各種組織和個人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和監察。監督和制約權力,防止權力濫用,是實現國家權力系統內部穩定的必要機制,也是防止權力腐敗的根本措施之壹。失去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沒有有效的監督,就不會真正遏制腐敗。

改革開放以來,消極腐敗之所以出現,壹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監督機制不健全,監督力度不夠。近年來,我國政府在加強監督機制建設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總體來看,仍然缺乏壹套完善有效的適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權力制約機制和壹套行之有效的監督制度和措施。現有的壹些標準、規定、制度,數量不在少數,但對權力的約束力遠沒有達到法律應達到的強制性水平。此外,監督機構分散,缺乏相對獨立性和權威性,統籌協調性差,領導與監督關系融為壹體,難以發揮其應有的約束和整體監督效能,導致壹些掌握實權的權力機關和權力行使者得不到真正有效的監督。

有效監督的實現有賴於建立完善的社會監督體系。構建政府系統內的監督機制和政府系統外的監督機制。在政府系統內部監督機制發揮作用的前提下,充分發揮政府外部監督機制的作用,建立人民群眾參與的對權力運行過程的全方位監督。當前監督體系建設的重點是完善政府外部的監督機制。現行的監督體制始終是權力部門之間的相互監督。反腐是人民的事業。建立多種聯系溝通渠道,積極發展和完善以人民為主體的社會監督體系,不斷擴大人民群眾對反腐敗的參與,確保人民群眾能夠方便地監督政府權力的運行。在制度反腐的實踐中,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和群眾團體的監督作用。

此外,權力監督的重點應從結果控制轉向過程控制,對權力運行過程進行制約和監督。長期以來,我國權力監督的重點主要是對權力運行結果的監督,而對權力運行過程的監督壹直缺乏力度。權力運行的過程恰恰是遏制腐敗的主要環節。與結果信息相比,過程信息更容易真實反映腐敗的本質。特別是在行政審批、財務管理、投資、幹部人事、建設工程招投標、土地使用權出讓、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等領域。容易滋生腐敗,就要加強對權力運行過程的制約和監督。在這些領域科學配置權力職能、規範權力運行程序的基礎上,拓寬和暢通過程監督渠道,充分發揮各類監督主體的積極作用,建立權力運行過程的制約和監督機制,有效防止政府決策和決策執行中的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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