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扣車,勒索“贖金”22.7萬元。
南京某車貸公司由被告人李、* * *共同經營,招募多人從事車貸等業務。
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1,公司以受害人車輛GPS問題、逾期還款數日、提前還款為由,認定受害人違約。私自拖走車輛並以扣押車輛甚至變賣相威脅,要求被害人提前還清借款並支付違約金、拖車費等費用。先後作案7起,敲詐勒索趙* * *等被害人共計人民幣22.7萬元。
法官介紹,公司分工明確。李主要負責審核貸款,主要負責貸後催收,張負責審核客戶資料、介紹業務、拖帶等活動,錢負責拖帶、與客戶談判,周負責在客戶車輛上安裝GPS和拖車。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等人借款時,要求被害人以車輛作抵押,並簽訂遠遠大於實際借款金額的借條。然後在很短的時間內,他們武斷地認定受害人違約了。即使受害人沒有違約,他們也私自將受害人的車輛開走,然後要求受害人支付拖車費、違約金、利息等費用贖回車輛,並以出售車輛相威脅。
在這種情況下,受害者被迫支付所謂的費用甚至“贖金”。
判決:5人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他們的行為本質上是以非法獲利和恐嚇為手段,讓他人交付財物。”法院認為,被告人多次采用脅迫手段索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應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等人經常糾集在壹起,形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首要分子明顯,重要成員較為固定。他們在壹定區域內長期使用威脅手段,多次有組織、有預謀地進行犯罪活動,幹擾和破壞了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他們是犯罪集團,屬於邪惡的犯罪集團。
據此,法院作出壹審判決,五被告人均犯敲詐勒索罪。分別被判處五年兩個月至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六萬元至壹萬元。
法官:屬於“套路貸”。請註意這項預防措施。
“本案是典型的‘套路貸’犯罪!”
據承辦法官介紹,“套路貸”是指借款人編造法律關系,通過虛增債務數額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以暴力、脅迫或者訴訟、仲裁、公證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違法犯罪活動。“套路貸”不是犯罪,而是壹系列的犯罪行為,會涉及到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虛假訴訟罪等不同的罪名。
主觀上,“套路貸”違法犯罪與民間借貸的主要區別在於,“套路貸”違法犯罪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而民間借貸的出借人在到期時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收取本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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