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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別人出獄後報復?

法律分析:1。首先,能通過溝通處理的,及時通過溝通處理,從而化解此事,而不是打打殺殺。如果有什麽問題和矛盾也是可以理解的。2,然後去公安局等部門詢問犯人的判刑情況,並做公安局筆錄,如果真的要跟人報復,及時報警,讓警察處理。3.然後就是自我防範。走的時候不要走那種夜路,然後告訴家人要註意什麽。只要小心,就能有效防止報復。4.事實上,大多數犯人在勞動改造後都會明白自己的錯誤。我們不能把人想得那麽壞。如果我們問心無愧,就不要害怕報復。每天開心的做好自己的事就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七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第壹百零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犯罪分子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的規定。

第壹百零九條舉報、投訴、舉報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受理口頭舉報、投訴或者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經正確宣讀後,由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但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誣告,也要與誣告嚴格區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不願公開姓名和舉報、控告、舉報行為的,應當為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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