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如何區分壹般法和特別法
普通法和特別法的區別如下:
1.適用範圍、時間、地點不同:普通法是指經常適用於全國所有公民的法律,幾乎涉及所有法律領域;特別法是指適用於特定時期、特定地點、特定人或事的法律法規。
2.法律效力不同:特別法的效力高於普通法。
3.程序不同:普通法的程序復雜而死板;特別法制定簡單,公布及時,修改靈活,針對性強。
第二,特別法優於壹般法。
《立法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同壹機關制定的單行條例、規章與總則不壹致的,適用特別規定。這確立了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該條壹方面確立了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基礎是特別法必須是同壹位階,另壹方面明確了壹般法和特別法的適用原則需要由同壹機關制定,對司法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民法通則》第十壹條規定“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適用《民法通則》第十壹條的前提條件是,只有在全國人大制定的特別法與其有不同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適用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
對於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適用,需要判斷哪部法律屬於特別法。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特別解釋》著作權法、專利法、保險法等法律屬於專門的民商法,應優先於民法通則。但是需要註意的是,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很多民商事特別法的規定都是來源於民法基本法的規定。比如《民用航空法》第135條和《專利法》第68條規定的兩年時效期間,就是從民法的兩年壹般時效期間派生出來的。在《民法通則》已將其延長至三年的情況下,如何處理上述特別法的時效期間,需要進壹步研究。對此,筆者建議,在民商事特別法的規定未經過立法程序修改的情況下,即使是以前依據民法基本法規定的,仍應堅持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這種處理方式的優點是:壹方面堅持了嚴格司法的原則,有利於維護法律的權威;另壹方面也符合法律穩定原則,有利於經濟社會秩序的穩定。
第三,特別法有什麽特點?
1.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不得與基本法相抵觸。普通法有多種含義:在中國,通常指僅次於憲法(根本法)的壹般法;或者參照民法、刑法等全國統壹適用的法律。
普通法與特別法(即只適用於特定人、特定事、特定時間或特定地區的法律)是對稱的。
2.特別法是適用於特定的人和事,或特定地區和時間的法律。
只對部分人群有效的專門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僅對特定事項有效的特別法,如商標法;僅適用於某壹地區的特別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軍法》和《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