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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家暴?

法律上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通過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的虐待、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心侵害行為。只要家庭成員中有壹人有上述行為之壹,就可以認定家庭暴力的存在。

在下列任何情況下,家庭暴力被視為:

1.故意對其他家庭成員使用暴力或武器,傷害或殘害對方;

2.誹謗、嘲笑、威脅、恐嚇、歧視、排斥和忽視其他家庭成員;

3.行為人通過嚴格控制婚姻財產和家庭收支,摧毀被害人的自尊、自信和自我價值感。

家庭暴力的形式

1,肢體暴力

這是最常見的家庭暴力形式,也是最嚴重的。

2.精神暴力

精神暴力是指虐待、貶低、恐嚇、誹謗等手段。

3.性暴力

性暴力是指在對方表示不同意的情況下,以暴力手段威脅對方發生性關系。

4.經濟暴力

經濟暴力是對另壹半的經濟控制。經濟控制是指對家庭中的金錢、財產、時間、交通、衣食住行的控制,限制對方行動和意誌的自由,造成對方的身心依賴,達到控制對方的目的。

5.冷暴力

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之間對彼此漠不關心,盡量減少語言交流,發生矛盾時停止或敷衍性生活,實際上是壹種精神虐待。

家庭暴力的認定

對於家庭暴力的認定,應從主觀過錯、傷害行為、傷害後果的程度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1,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也就是說,行為人的暴力行為在主觀上具有明確的目的和故意,應當排除過失的情況。

2、具有危害行為。壹般來說,家庭暴力有三種類型,包括身體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家庭暴力的危害行為是指受害人對其人身、精神或性方面實施侵害的暴力行為,客觀上既可以是積極的,也可以是消極的。

3、傷害行為必須達到壹定程度。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判斷:

(1)輕傷;

(2)時間上的連續性,如壹年內實施家庭暴力三次以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和經常性辱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三條家庭成員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心,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

反家暴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責任。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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