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帶資施工合同和墊資施工合同的性質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1。借貸理論2。買賣理論3。協議理論。資本合同和預付資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論資本合同和預付資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基於對配資合同和墊資合同性質的不同理解,法律界對其法律效力有不同的理解。持“借貸說”的學者認為,建設工程合同部分無效,是因為直接違反了國家關於企業不得相互借貸的規定。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出資建造合同存在不正當競爭,擾亂了我國建築市場,容易導致社會不穩定。而且,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早在1996年6月4日就發布了《關於嚴禁工程建設帶資承包的通知》,其中提到:“任何建設單位不得將要求施工單位帶資承包作為招標條件,更不得強迫施工單位將此類內容寫入工程合同...建設單位不得以資本承包作為競爭手段。”此後,各地建委、計委紛紛做出類似規定。雖然這些都是政策規定,但在建築市場上是必不可少的。審判實踐歷來如此,否則,只會導致建築市場更加混亂。
持另外兩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從經濟基礎來看,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在1996作出這壹規定時,社會經濟背景與現在完全不同。當時我國還處於社會主義計劃經濟的管理模式,壹個建設項目的立項、建設、工程款撥付都是按照國家計劃進行的。當壹個建設項目獲得計劃批準後,國家立即按計劃撥款,建設單位相應支付。由此產生的思維定勢是,施工單位承接工程後,要先預付壹部分錢給施工方,然後施工方支付壹部分錢,然後施工方繼續施工,直到完工。然後進行決算,包括強制審計,確定最終工程造價,落實具體還款計劃和措施,結清剩余工程。所以如果倒簽合同,約定施工方先進行施工,然後施工方支付工程款,就形成了我們所說的有資金、有預付款的施工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七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按照國家發布的施工圖紙和規範施工。
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驗收。驗收合格後,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驗收。
支付價款,接受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
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
期限內付出代價。發包方逾期不支付的,根據建設項目性質不予折價或者拍賣。
承包人可以與發包方協商將工程折價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拍賣工程。
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應當優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