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同壹城市內變動的,勞動合同按當地規定繼續履行。員工不去的,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論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者(股東)的,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合並或者分立,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企業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三補壹補”企業轉制登記為企業法人後,勞動合同由承繼權利義務的新企業繼續履行。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搬遷,職工可以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或者企業提供交通補貼、免費交通等便利條件,對職工生活沒有明顯影響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的,企業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企業和職工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企業不得擅自降低職工的工資和待遇;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連續計算,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或者以其他書面形式註明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勞動法》第26條也有同樣的規定。
勞動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條款的解釋指出:“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是指企業搬遷、兼並、企業資產轉讓等,發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致使勞動合同條款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行的情形。”,但不包括導致經濟性裁員的客觀條件。
但考慮到實際情況和立法意圖,並不是所有企業都要搬遷,而是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變化、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搬遷可以視為觸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