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從事基層法律服務,應當具備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
取得律師、公證員、企業法律顧問資格的人員,也可以申請基層法律服務所。
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通過考試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
(壹)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具有高中或中等專業教育學歷;
(三)品行良好;
(四)身體健康。
第七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國家資格考試由司法部組織,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承辦。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考試標準由司法部確定;考試合格者,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確認。
第八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壹)、(三)、(四)項條件,能夠專職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下列人員,可以按照考核程序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
(壹)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
(二)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從事審判、檢察、司法行政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業務滿五年。
第九條申請考試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由地級以上市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意見,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
第十條考試或者考核合格的,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報請司法部頒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或者本辦法第五條所列其他執業資格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註冊,取得《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書》:
(壹)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實習滿六個月,並經該所考核合格的;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決定聘用;
(三)申請執業註冊時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壹)、(三)、(四)項條件。
申請執業註冊前從事律師、公證員、企業法律顧問、法官、檢察官、司法行政人員等法律業務兩年以上的,可以不經實習直接申請執業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