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霸”泛指危害中國農村的惡勢力。這些惡勢力包括農村地痞、流氓、無賴、宗族惡勢力。他們蹂躪中國的鄉村,壓迫人民,侵蝕中國的基層政權。
中共中央紀委七次全會強調,要整治“村霸”和宗族惡勢力,決不允許他們在鄉村橫行,欺壓百姓,侵蝕基層政權。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懲治村霸、宗族惡勢力犯罪積極維護農村和諧穩定的意見》,強調各級檢察機關要堅決依法懲治村霸、宗族惡勢力犯罪,突出打擊為村霸、宗族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職務犯罪。
壹、村霸的表現特征:
1,橫行鄉裏,獨霸壹方,嚴重擾亂和破壞村民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2、無事生非,無理取鬧,打架鬥毆,聚眾鬧事,危害農民利益,群眾不敢惹,農村幹部不敢管;
3.恃強欺弱,強取豪奪,強買強賣,欺行霸市或坐地朝貢,結夥搶劫;
4、有組織、有紀律、有規律的成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擾亂、危害農村社會秩序,嚴重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
5.對農村幹部不滿,尋釁滋事,無理取鬧,或者依靠其家人、親屬的影響或者利用其物質財富操縱農村基層組織選舉的;
6、誣告陷害,利用熱點難點、矛盾糾紛煽動群眾,操縱鬧事,破壞農村安定團結的;
7、受雇於人,當打手,濫殺無辜。
第二,對付村霸,要建立長效機制:
1.加強我國檢察、紀檢監察、治安、社會綜治的協作配合,發現壹起,查處壹起,絕不手軟,特別是要嚴厲打擊充當“保護傘”的職務犯罪;
2.充分發揮檢察職能,配合我國紀檢監察、組織人事部門和換屆選舉組織,維護“兩委”換屆選舉秩序,積極有效防範各種幹擾、操縱、破壞換屆選舉的職務犯罪,杜絕“村霸”和宗族惡勢力操縱選舉;
3.加強我國基層組織建設,完善村調解委員會、治安委員會、民兵等組織,壯大農村社會治安力量;
4、深入開展法制教育,增強農民的法制觀念,促進他們自覺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