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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則是指構成法律基礎和根源的壹般的或根本的規則和原則。它是反映民法社會經濟基礎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貫穿於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和民法的研究之中,具有普遍適用效應和平衡效應。其民法基本原則包括:平等原則、意思自治原則(最重要)、誠實信用原則、不濫用權利原則、公序良俗原則。
我認為,在適用民法基本原則解決具體案件時,可以根據其法律依據依次判斷。它的順序是:1。主體的能力——意誌的表達——內容的合法性;2.合同-物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其他。
先判斷行為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平等原則),意思表示是否自主,內容是否合法。然後根據第二點,就可以判斷案件的性質和方面了。
其中,可以運用意思自治原則判斷其是否獨立參與民事活動,是否存在履行代理、無權代理、無效民事行為等。
誠實信用原則是道德原則的法律化,是指對涉及雙方利益的事實應當主動、全面、真實地告知,不得欺詐或隱瞞,不得故意利用對方的誤解和危險為自己謀利。以此可以認定案件中是否存在無效民事行為(包括: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利益等民事行為。)或可撤銷的民事行為(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因重大誤解而產生的民事行為、乘人之危和欺詐、脅迫而訂立的民事行為等。).
其他幾個基本原則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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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的父親生前是壹位集郵愛好者,去世時留下了壹些郵票。李對郵票壹直不感興趣,在後來的幾次搬家中,他都覺得這些郵票不好處理。壹天,李的朋友劉來吃飯,無意中發現了這些郵票。劉也是壹位集郵愛好者。他當即表示願意全部買下,最後以5000元的價格全部拿走。李對這個價格也很滿意。不久,李從他父親生前的壹個朋友那裏得知,他父親留下的5張郵票都很珍貴,每張可能值5000元。與此同時,另壹位同事告訴他,劉正在尋找買家。李某立即找到劉某,要求退還劉某5000元。拿回郵票,但劉堅決不同意。若雙方協商不成,李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並返還郵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