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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類型

債是當事人之間根據合同或法律規定的壹種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債務關系中,享有權利的人稱為債權人,承擔義務的人稱為債務人;在雙邊合同中,他們是債權的債務人。債務之間的關系從債權人壹方來說也可以稱為債權關系;從債務人的角度看,也可以稱為債務關系;有時也可以統稱為債權債務關系。

債務的分類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壹是根據債務的主要特征,分為單壹債務和多數債務;根據多數人壹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多數人債務可分為比例債務和連帶債務。

第二,根據債務的表現是否可以選擇,債務可以分為簡單債務和選擇性債務。

三、根據債務標的的性質,債務可分為特定債務和種類債務。

四、根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內容,債務可分為財產債務和勞務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百壹十六條:當事人行使選擇權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標的物確定。標的物確定後不得變更,但經對方同意的除外。

可選擇的標的物不能履行的,享有選擇權的壹方不得選擇不能履行的標的物,除非該履行是由對方造成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壹十七條:債權人有兩個以上的,標的物可以分割。各債權人按份享有債權的,為按份債權;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務人,標的物可以分割,各債務人按其份額承擔債務,則為按份債務。難以按份額確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份額的,應當視為份額相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百壹十八條:債權人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有兩個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連帶債權或者連帶債務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壹十九條:連帶債務人之間難以確定份額的,應當認定為份額相同。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在未履行份額範圍內向其他連帶債務人追償超過部分,並相應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債務人主張。

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份額的,由其他連帶債務人在相應範圍內按比例分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條:部分連帶債務人履行、抵銷或者提存標的物的,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在相應範圍內消滅;債務人可以依照前條的規定向其他債務人追償。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被債權人免除的,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在連帶債務人份額範圍內消滅。

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和債權屬於壹人的,對其他債務人的債權在扣除債務人份額後繼續存在。債權人對部分連帶債務人的支付延遲的,對其他連帶債務人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壹條:連帶債權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應當認定為份額相同。實際收到債權的連帶債權人,應當按比例返還給其他連帶債權人。

連帶債權是指本章關於連帶債務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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