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壹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和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擴展數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重復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收取的違法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
業主無正當理由拒交物業費或者經書面催告後未在合理期限內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繳納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不享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獎勵制度,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於代管性質,歸已繳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年度預算和決算,並至少每年公布壹次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算、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收支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收費采取酬金形式,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大會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收支進行審計。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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