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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發生的根據是指債務發生的法律事實。

債的根據又稱債的原因,是指引起債的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

能引起債務的法律事實有:合同。當事人以合同形式設定債權債務;單方面的承諾。當事人單方面對對方作出的承諾,如懸賞廣告;侵權。基於侵權人非法侵權的侵權債務;基於管理人管理行為的無因管理債:不義之財。因無法律依據的收益而造成他人損失的責任;締約過失。因承包方不履行承包義務而產生的債務;撿起失物。因要求歸還失蹤者的所有權而產生的債務。

債務發生的根據,即產生債務的法律事實,主要有以下幾種:

1.合同是指民事主體之間就民事關系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所達成的協議。合同是債權債務關系最重要、最常見的基礎;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非法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或人身權;

3、不當得利,是指缺乏法律或合同依據,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可能表現為受益人的財產增加,導致他人不應減少的財產減少;也可能表現為受益人應繳納的費用沒有繳納,導致他人應當增加的財產沒有增加。不當得利壹旦發生,不當得利人有返還的義務。所以,這是壹種債權債務關系;

4.無因管理,即無因管理,是指不受他人委托,不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自覺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壹旦發生無因管理,管理人與其事務管理人之間就會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其事務管理人有義務賠償管理人在管理過程中支付的合理費用和直接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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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壹條。

債務人向第三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應當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敦促債權人在合理的時間內給予同意。債權人未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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