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隊裏人與人之間也有矛盾。不排除利用戰場環境故意射殺與自己關系緊張的戰友或軍官。如果涉嫌故意傷害戰友,將被送上軍事法庭。如果不是故意傷害,就要根據戰場情況決定如何處理。首先,軍隊的軍官會調查是誰誤傷了誰,如果兩人發生爭執,這件事也會調查。如果發現妳故意槍殺戰友,妳會被送上軍事法庭。
如果調查結果是意外傷害,有兩種不同的建議。戰場環境太復雜,大事化小,批評幾句就翻書了。如果戰場環境相對安全,戰爭結束了,就要關禁閉,寫檢討,必要時在所在的基層連隊做檢討,以此來提醒所有士兵。但不會送上軍事法庭。如果事情鬧大了,真的開戰了,大家看到可能的敵人都不敢開槍,很可能造成防守的漏洞,影響戰爭的勝負,造成更多人的死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四十九條為了應付敵人的突然襲擊,抵抗侵略,平時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軍事機關必須做好戰時兵員動員準備。第五十條國家發布動員令後,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軍事機關必須迅速動員: (壹)現役士兵必須停止退出現役,休假或者探親的士兵必須立即返回部隊;(2)預備役人員和國防生做好隨時服現役的準備,接到通知後必須按時到指定地點報到;(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負責人,必須組織本單位的預備役人員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報到;(四)交通部門應當優先運送預備役人員、國防生和現役軍人返回部隊。第五十壹條在戰時必要的時候,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決定征集三十六歲至四十五歲的男性公民服現役,並可以決定延長公民服現役的期限。第五十二條戰爭結束後,需要復員的現役軍人,根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復員命令,分期分批退出現役,由各級人民政府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