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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借調是否違法?

長期借調人員是違法的。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如果認為用人單位侵犯了勞動者個人的合法權益,可以進行投訴。如果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要及時維權,防止錯過時效。組織人事部門對借調有嚴格的規定,已經有文件對以前的借調人員進行清理。單位確因工作需要需要借調的,必須按照管理權限向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申請,借調期限不超過6個月。原單位不得繼續向超過借調期限的借調人員發放工資,也不得進行考核。確定人員勞動關系的證明文件,按其管理權限由組織或人事部門的最新文件和函件確定。副科級以上幹部要有組織部門的任命文件。壹般幹部、工人必須有人事部門的分配、調動、招聘文件和函件。文件、會議決定等。在單位內部沒有人事管理權限沒有任何作用。借調的目的通常有三個:1。借調單位缺少具備壹定才能的人員,但借調人員恰好具備相關才能。經上級部門安排,借調人員暫時離開原崗位,到借調單位工作。在這種情況下,借調人員通常是職業經理人或技術人員;2.借調單位是臨時性質的,壹有事情完成就解散。為了防止整個項目由臨時員工進行,部分員工會被不同部門“借調”到借調單位工作,直到工作完成,所有借調員工都會回到原單位工作;3.借調是員工人才發展計劃的壹部分,讓員工接觸不同單位的工作,拓寬知識面。員工將在規定時間進駐借調單位,借調期滿後返回原單位。勞動者雖被借調到另壹單位工作,但其勞動關系仍在原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工資支付主體發生變更的,仍應由原用人單位支付。借調期間工人的社保由誰來承擔?根據我國法律,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障。勞動者雖被借調到外地單位工作,但其勞動關系仍在原用人單位。而且根據規定,富余職工、請長假職工、請長病假職工、貸款職工、帶薪學校職工的社會保險費仍由原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要求工會或者第三人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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