餵食行為是建立在幫助動物的基礎上的。即使長期飼養,也不能構成合法的所有權或占有權,對流浪動物沒有控制力。
經常投餵投餵,與流浪動物形成事實上的投餵關系。雖然出於愛心給流浪貓提供食物可能是真的,但客觀上會吸引流浪貓聚集,實際上履行了原動物管理者的管理義務。應當履行與動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相同的管理職責,具有流浪貓管理人的主體身份,應當對其管理的動物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餵流浪貓沒有法律責任。但是如果流浪貓狗咬人,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
多年為流浪動物提供食物,允許流浪動物活動和停留,形成了壹種特殊的飼養關系,這種關系已經轉化為事實上的收養。因此,食客應對流浪動物的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如果只是偶爾臨時餵食,就不需要承擔責任。
動物致害賠償責任是指動物飼養人、管理人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時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被咬的人故意激怒狗。在這種情況下,動物主人可以不付或少付。違反管理規定,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動物致害的民事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它是基於動物本身造成損害的危險,因為即使動物飼養者和管理者盡最大努力控制動物,損害的發生也是不可避免的。
對剛被收養的流浪貓要註意。不要無限量供應食物,可能會引起消化不良、嘔吐、腹瀉、便秘等胃腸道癥狀。如果貓咪不打疫苗,有機會發生二次傳染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45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1246條
違反管理規定,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損害是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第1247條
禁止飼養的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