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時,應當確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價格,不得低於股票面值,且不得低於以下價格:
1,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前1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50%。
2.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前20個交易日、60個交易日或1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50%。
什麽是股權激勵?
股權激勵——是通過取得公司股權的方式,賦予企業經營者壹定的經濟權利,使其作為股東參與企業決策,分享利潤,承擔風險,從而勤勉盡責地服務於公司的長期發展。現代企業理論和國外實踐證明,股權激勵在改善公司治理結構、降低代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增強企業凝聚力和市場競爭力方面發揮著非常積極的作用。
壹般來說,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_員工持股計劃(ESOP)和管理層收購(MBO)。
目前還沒有類似美國InternalRevenueCode (IRC)的國家法律,涉及股票期權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實施細節,也缺乏類似美國《證券交易法》的關於股票期權行使和交易的法律規定,因此處於法律真空狀態。
股權激勵在國外應用廣泛,是降低代理成本的壹種方式。
股權激勵主要有三種模式:
首先是增量股權激勵,即企業經營者在壹定時間內完成約定的業績目標時,出資人以當期企業凈資產增加額為基數,按照約定比例計提獎勵制度,以股權形式支付給經營者團隊和技術骨幹。
二是業績股激勵,即企業經營者在約定期限內達到預定目標時,股東大會授予其壹定數量的股份或提取壹定的獎勵基金購買公司股份。
三是股票期權激勵,即股東大會在企業管理者完成預定目標時賦予其壹項權利,享有這項權利的人可以在規定時間內以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購買本公司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