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協議離婚需要以下程序:
1.離婚雙方提交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解釋民法典中登記離婚的條件,並詢問離婚遺囑和離婚協議的內容;
3.離婚雙方應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聲明人”壹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見證人面前完成;
4.夫妻雙方親自簽署離婚協議,婚姻登記員為見證人;協議壹份夫妻雙方各執壹份,壹份在婚姻登記處備案。
5.婚姻登記員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的文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和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單和離婚證。
6.婚姻登記員在雙方都在場的情況下簽發離婚證書。
第二,離婚協議應該這樣寫:
1,說明離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2、指定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及債務問題;
3.陳述離婚的事實和理由。同時,離婚協議不得損害他人利益。然後去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