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完鄭州市居住證後,當事人可以享受就業、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等權利。
《河南省居住證實施辦法》規定:
第三條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享受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常住戶口登記的證明。
第七條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應當主動向當地公安派出所、警務室或者公安部門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登記站)申報暫住登記。登記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集暫住登記人員信息,錄入河南省流動人口信息管理系統,並免費為其發放暫住登記證。
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省轄市、縣(市)(不含常住戶口所在地城市內跨行政區域)。
第八條
公民辦理暫住登記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持暫住登記證到登記站申領居住證。
(壹)有合法穩定的就業。在當地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錄用(聘用),依法招用並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二、三產業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
(二)有合法穩定的住所。住所屬於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出租房屋、用人單位或者學校提供的宿舍;
(3)不斷學習。取得全日制小學、中學、中等、高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學籍並就讀。
第九條
公民申領居住證,應當向登記站提交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未申領居民身份證的,應當提交本人符合居民身份證采集標準的數碼照片)和暫住登記證明,並根據情況分別提供以下材料:
(1)合法穩定就業證明。包括以下材料之壹: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
(2)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包括下列材料之壹:房屋租賃合同或房屋租賃登記證明、房屋產權證、房屋出租人或用人單位出具的購房合同或住宿證明等。;
(3)出勤證明。包括以下材料之壹:學生證、學校出具的能夠證明繼續學習的材料等。
相關證明材料的申請人和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二條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05日內制作並發放居住證。
第二十壹條居住證持有人依法享有在居住地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1)教育服務;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二十二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以下便利:
(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4)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等計劃生育證件;
(七)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享受免費乘坐公共汽車的優惠政策,並辦理老年人免費乘車證;
(八)享受上級政府規定的不受戶籍限制的跨地區補貼政策;
(九)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其他便利條件。
問:如何理解“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原則?
答: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是調整三者關系的壹個基本原則。
職責分工,就是要求公、檢、法機關按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履行職責,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分工進行刑事訴訟。不允許互相代替或超越職權,也不允許任何機關單獨做。相互配合,就是要求公、檢、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