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在道路上行駛,供人乘坐或運輸物品,進行特殊工程作業的輪式車輛,包括汽車和汽車列車、摩托車、拖拉機運輸機組、輪式專用機械車和掛車。
2.機動車鑒定與價值評估根據鑒定評估的目的,鑒定機動車技術狀況並確定某壹時間點價值的過程。
3、事故機動車經過碰撞、水淹、火災、維護不當、使用不當等非自然因素造成機動車嚴重損壞的。
4.事故機動車鑒定與價值評估根據鑒定評估的目的,對事故機動車技術狀況進行鑒定並確定某壹時間點價值的過程。
5.事故機動車事故前評估值與事故後評估值之差。
處理交通違章有什麽辦法?
1.對當事人處以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代收機構繳納罰款。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按日加收罰款數額3%的罰款;
2、對機動車駕駛人違法處罰有法定情形之壹的,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3、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和乘車人罰款二十元,交通警察作出處罰決定後,可以當場收繳。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省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交通警察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之日起24小時內上繳所屬單位。單位應當在收到交通警察繳納的罰款之日起二日內,向代收機構繳納罰款;
4、暫扣或者吊銷非本地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處罰決定生效後15日內,將機動車駕駛證和處罰決定移送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5.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綜上,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處理;但應在距故障車方向150米處設置警示標誌,並迅速將車上人員轉移至右側路肩或應急車道,迅速報警。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不能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輛、清障車牽引牽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
車輛和行人應當遵守交通信號;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的,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在安全暢通的原則下保證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