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通知我去法院協調。如果我去不了,只要有合理的理由,法院會在開庭前再次安排調解。無法安排調解的,我會通知開庭,依法審理。然後我會問雙方是否同意調解。如果他們不同意調解,我會依法做出判決。
還承擔1的壹定法律風險和超過訴訟時效的風險。2.不當訴訟請求的風險。3.沒有提供足夠證據的風險。4.超過時限提供證據的風險。5.無法提供符合要求的證據的風險。6.不提供原始證據的風險。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關於中止和中斷的規定不適用於20年的訴訟時效,但關於延長的規定可以適用。不當訴訟請求的風險。索賠不完整會導致未請求部分被視為自動放棄,不予審理的風險。債權的放棄、變更、增加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逾期索賠會造成放棄權利的風險。沒有提供足夠證據的風險。除了舉證責任倒置,當事人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如果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由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承擔敗訴風險。超過時限提供證據的風險。超過舉證期限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組織質證。除非對方同意,否則不被法院認可,然後就要承擔敗訴的風險。無法提供符合要求的證據的風險。如果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是在境外形成的,還應辦理相關認證手續,必須經過外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大使館認證,否則證據無效。如果提供證人證言,證人最好親自出庭。不提供原始證據的風險。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時,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提供原始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法院核實的復印件或者復制件,否則證據提供者可能承擔不利後果。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人民法院對可以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但是,適用特別程序、監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和身份確認案件,以及根據案件性質不能調解的其他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第七條當事人申請私下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