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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治市司法局內設機構

內部機制

根據上述職責,市司法局設8個處(科、室):

(1)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和檢查,協助局機關領導和組織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性文件和報告,研究制定全市司法行政發展戰略、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政府信息、通信、文秘、信訪、統計和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服裝、警車、財務規劃等後勤行政事務的管理。

(2)政治部(警察部隊)

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建設和警察隊伍建設;負責全市司法行政隊伍(含司法輔助人員)素質教育的檢查和考核;負責分管局機關幹部的考察、任免和日常管理;負責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負責全市民警和警銜評定;負責本系統公務員的錄用、教育培訓、表彰和獎勵;協助縣市區委做好縣市司法部門領導幹部的培養、選拔、管理和領導工作;管理和指導市直單位的機構、人事、勞資、職稱工作。

(三)法制宣傳教育科

負責全市法治戰略規劃和法制宣傳教育,組織實施全體市民法律知識普及教育,對全市各縣、市、各行業法治工作實施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負責和指導全系統的法制宣傳報道工作;負責全市法制教育規劃和在職政法幹部、企業法律顧問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成人法制教育的相關工作。

(四)律師工作管理指導科

指導、監督和管理全市律師、法律援助和法律顧問工作;負責全市律師機構和組織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社會法律咨詢服務機構和外省市或國外(境外)律師機構在本市設立,審批律師事務所和分所的設立、變更和終止;負責律師資格的授予、執業證書的註冊、年檢和吊銷;負責律師職稱評定和培訓教育工作。

(五)公證工作管理指導科

指導、監督和管理全市公證業務活動;負責公證處的組織建設和思想建設,協調全市公證處的業務管轄;負責全市公證員資格考試、資格任免和公證人員業務考核及培訓教育;負責全市公證案件的復議和訴訟。

(六)基層法制工作管理科

指導和管理全市人民調解、司法助理、司法所、法律服務所和“148”法律服務所;組織指導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教育工作;負責上述工作的政策研究、工作規劃和規章制度的建立。

(7)司法鑒定仲裁工作管理科

組織和指導司法行政法規和政策的研究工作;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法律法規、執法監督檢查、行政復議應訴、規範性文件審查等法制工作;對全市面向社會服務的仲裁機構、司法鑒定機構進行資質認證和工作指導。

(八)司法考試管理科

組織實施全市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律師資格的註冊、培訓和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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