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能公證的就是真實的事實。為什麽公證員在做公證的時候有時候會要求很多材料?作用是證明要公證的事項是事實的、合法的和申請人自己的意誌。只有滿足這些條件,公證處才會在其業務範圍內進行公證。
題主提到丈夫簽了654.38+00萬的債務給妻子。什麽是事實的、合法的、代表丈夫的自我意誌?欠條通常是指在交易過程中,壹方給了另壹方壹樣東西,另壹方沒有支付相等的金額,因此產生了債務,所以打了欠條。
那麽,丈夫的654.38+00萬元的債務,不管他的真實自我意願,是因為欠了什麽才簽字的?妳不能把妳老公出軌的行為折合成壹個價格,算下來大概值10萬。這種行為不能也不可能定價;老公出軌行為屬於家庭倫理範疇,不屬於交易範疇。所以欠款的事實是不存在的。為不存在的東西寫的借條不會生效,公證處也不可能公證。
公證處不能公證,這張借條也不能有效。首先,這種欠款是不真實存在的,公證處也不可能出具公證書。如果丈夫出軌,妻子想維護自己的利益,可以將夫妻名下的房產、汽車等大件物品過戶到自己名下。此外,可以要求丈夫每月支付工資和其他收入。
讓外面那個女人從此無利可圖。我不相信那個女人會再跟著他。另外,如果男人出軌了,就要以坦誠的態度,用實際行動來挽回婚姻。和外面的女人斷絕關系才是正道,而不是忽悠老婆。順便說壹句,不要開始:公證處能公證的,是雙方對房產的分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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