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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妻子該怎麽辦?

丈夫死亡再婚的,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具體情況可以根據民政部門提供的相關規定來確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發生。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確定。

關於離婚當事人申請再婚登記的補充規定:

1.離婚的中國公民在中國申請再婚。如果他們之前的婚姻關系是根據當地法律在外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他們的離婚文書(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必須得到我國人民法院的認可。裁定認可的,應當認定有效;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

如果他以前的婚姻關系是在外國婚姻登記處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不需要中國人民法院認可,但必須經過他所居住國家的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的機構以及中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

2.離婚的外國人在中國申請再婚,必須出示離婚證。根據當地法律在外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原婚姻關系的,還應同時提供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原配偶的國籍證明。其前配偶為中國公民的,其離婚證(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離婚判決書)應被我國人民法院認可。裁定認可的,視為有效;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原配偶為外國公民,或其以前的婚姻關系在外國婚姻登記處登記離婚。離婚證不需要中國人民法院認可,但必須經其所在國公證處公證,並經其所在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以及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直接經其所在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3.持有我國人民法院壹審離婚判決書的壹方申請復婚時,必須提供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

4.中國駐外使領館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經所在國公證並經外交部或其授權機構認證的離婚文書的認證手續,為在境外長期取得合法居留權的中國公民出具或認證婚姻狀況證明。特殊情況應報國內審批。

5.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在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中列入我國人民法院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書面決定或者經公證認證的離婚證、國籍證明或者離婚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

6.凡與我國簽訂民事司法協助條約的外國法院簽發的離婚證在我國使用的,應按該條約的有關規定辦理。

7、申請結婚的當事人提供虛假證件或證件被塗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在丈夫死亡的情況下,雙方婚姻關系已經終止,女方可以根據自願原則申請結婚登記。只要雙方符合法定結婚條件,就可以被認可。另外,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結婚是公民自願的行為,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三條規定,除另有約定外,夫妻財產的壹半歸配偶壹方所有,剩余部分歸被繼承人繼承。如果遺產在家庭所有的財產中,遺產分割時,應先分割他人的財產。

《民法典》第1157條規定,配偶壹方死亡後再婚的,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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