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很多公司的財務人員為了支付方便,經常使用個人賬戶與公司客戶進行支付交易,但這種行為不僅違法,壹不小心還會發生“橋下之水”的財產糾紛。
?案情簡介
譚是水產公司的財務人員(化名)。為了方便收款,王采水產和壹些老客戶形成了使用財務人員或工作人員的個人賬戶進行收付的交易習慣。
2065438+2007年9月6日上午,譚某需向案外人畢某支付50萬元,結果不慎將50萬元匯給水產老客戶、某汽車公司銷售經理李某(從事汽車修理業務、漁船管理),交易目的標註為“市”。譚某得知金額有誤後,立即聯系李某要求返還款項,但李某稱需要與其老板嚴某協商。當日下午,閆某當著譚某的面,經與李某協商,將水產所欠的魚款、修車款9.8萬元扣除,並將余款40.2萬元退還給譚某,譚某因急需用錢,同意扣除決定。隨後譚又匯了50萬給畢,附言註明“”字樣。
後譚提出該9.8萬元為個人賬戶資金,並非公司資金,主張李返還該9.8萬元。因協商未果,譚某以不當得利為由,將李訴至榮成法院,並將公司列為第三人。
?榮成法院經審理認為
水產公司與被告李某壹直使用原告譚某的賬戶進行業務往來,本案爭議款項也是從該賬戶支付給李某的,且在轉賬過程中交易用途標註為,李某有理由相信該款項是公司支付的。
其次,水產有限公司作為有限公司,對外付款應當使用公司賬戶,但譚某和水產有限公司均同意使用譚某的個人賬戶,這本身就是違法的,也造成了譚某賬戶中的個人款項與公司款項相混淆。現譚某及水產有限公司主張該賬戶款項歸其所有,譚某應提供更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但譚某對此未提供任何證據,故對李不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對於李某而言,其在該賬戶收到的款項應視為水產公司的款項,李某將水產公司的欠款從已收款中扣除以抵償之前的債務並無不當。如果水產公司實際上並不欠李某錢,從而導致李某不當得利,則水產公司也應主張權利,故判決駁回譚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道
公司應遵守法律法規,嚴禁將公司資金存入個人賬戶,也不得利用個人賬戶收付公司賬戶,否則賬戶內資金歸屬可能不清。同時,個人將賬戶借給公司也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即使公司和個人約定了賬戶中某筆資金的所有權聲明,也不壹定對債權人產生法律效力,因為這種承認具有極大的隨意性,甚至公司和個人還可能串通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中,譚及公司均主張該款項歸個人所有。即使這種說法是客觀事實,但由於之前的交易習慣,對債權人不具有法律效力,個人仍然無權主張返還該筆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