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規定的異議和質疑,實質上是投訴,因為該制度規定的質疑是投標人向招標投標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
(1)質疑競價的壹方。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只有投標人有權提出質疑,接受質疑的主體是招標投標主管部門。
(2)招標和質疑的程序
投標人應當在開標日前5天以書面形式向相應的主管部門提出異議,並同時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招標機構或主管部門應在開標前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知相應的投標人。
投標人質疑評標結果公示的程序是:
投標人應先在招標網在線填寫評標結果查詢表,在公示期內及結束後3日內,將經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人簽字或簽章的評標結果查詢表及相關材料發送至相應主管部門方為有效。
如果投標人未收到招標機構的回復或對回復結果仍有異議,可在公示期內在線向相應的主管部門提出質疑。
(3)可以質疑的內容
投標人可能會質疑以下方面:
1)招標程序的合法性;
2)評標結果的合法性;
3)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合法性;
4)投標人認為未中標的理由不充分。
提問者應當保證其提問內容及相應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經核實,主管部門可對提問者給予警告;提供虛假疑點,情節嚴重並影響招標項目進度,給項目造成損失的,主管部門可給予警告並予以公告。
(4)不可受理的問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問題不予受理:
1)非投標人提出的質疑;
2)質疑函沒有合法投標人的簽名或簽章;
(三)對未按本辦法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質疑;
4)質疑信是假的:
5)查詢函未在規定時間內送達主管部門的查詢;
6)公示期間未在招標網站提出的問題。
(5)質疑的處理程序
1)招標代理機構核實查詢,提交主管部門。
2)查詢處理結果的分類-有三種類型:
壹、維持原評標結果
b、變更中標人
c、投標無效。
3)經核實,評標過程中有下列問題之壹的,應責成招標機構重新組織評標:
(壹)未按照《機電產品國際招標實施辦法》進行評標的;
(二)專家的遴選或者組成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
(3)招標機構未能對投標人質疑的內容提供充分的解釋和說明;
(四)其他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實施辦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