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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定

《條例》第二十八條主要明確了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法律依據、原則、範圍、程序和法律責任。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建立和完善了以下三項制度:壹是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二是公開、公平、公正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的組織實施程序制度;第三是嚴格的法律制度。

《條例》明確規定,商業、旅遊、娛樂、商品房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上述規定以外用途的供地計劃公布後,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人使用同壹土地的,也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方發布掛牌公告,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公布擬出讓土地的交易條件,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在掛牌期限結束時根據競買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掛牌出讓是廣東、江蘇、重慶等地土地使用權招拍掛出讓實踐的創新。掛牌出讓綜合體現了招標、拍賣和協議的優勢,也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重要方式,具有公開、公平、公正的特點,特別適合我國土地市場的現狀,具有招標、拍賣所不具備的優勢:

壹是上市時間長,允許多次報價,有利於投資者理性決策和競爭;

其次,易於操作和開展;

第三,有利於有形土地市場的形成和運行。因此,《規定》將掛牌出讓與招拍掛並列,將掛牌出讓作為招拍掛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重要補充,對掛牌出讓的適用範圍和程序作出了詳細規定。考慮到掛牌截止日可能有多個競買人競得,為實現土地利益最大化,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條例》第19條規定:“掛牌截止日仍有兩個以上競買人要求報價的,出讓人應當對掛牌宗地進行現場競價,由出價最高者取得土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規定》( 2004年第102號令)第四條。國土資源部11)界定了招拍掛範圍,規定商業、旅遊、娛樂、商品房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拍掛方式出讓。前款規定以外用途的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後,同壹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土地使用者的,也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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