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建設工程貨物招標投標辦法》、《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建設工程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確定暫行辦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並采取相應措施後,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後投標人仍少於三個的,屬於必須審批的建設項目,經原審批部門審批後可以停止招標;其他建設項目,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不招標。
法律依據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法》的決定。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法》(壹)將第三條第壹款修改為:“國家實行法定計量單位制度。”第三款修改為:“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計量單位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另行制定。”(2)刪除第九條第二款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三)第十二條修改為:“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具有與制造、修理的計量器具相適應的設施、人員和檢定儀器設備。”(四)第十四條修改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制造、銷售或者違反規定進口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五)刪去第十五條第二款。(六)刪去第十七條第二款。(七)第四章增加壹條,作為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依法對制造、修理、銷售、進口和使用計量器具、計量檢定以及其他有關計量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八)刪去第二十二條。本決定自2017年2月28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量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