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和理由:(事實)雙方約定,咨詢中心受張女士委托,為張女士提供婚介內容的咨詢和擇偶合理取向、婚姻心理等必要的輔導;根據張女士的擇偶條件和標準,評選推薦入圍者,並為其提供資料;按照張女士的意願,盡力幫助她與對方聯系、見面、溝通。服務期間,張女士因自身原因無法接受婚介服務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咨詢中心收取的服務費不予退還。合同簽訂當日,張女士向咨詢中心支付婚介服務費11.5萬元。簽約後,咨詢中心為劉女士安排了7次預約,時間分別為9月112、15、21、28、18+00、19。在服務預約單“預約會員印象”壹欄,劉女士表示“見面後不滿意”壹次,其余符合要求或滿意。後張女士起訴至壹審法院,稱在擇偶過程中,咨詢中心業務員稱其有高端會員介紹,保證成功。在他的遊說下,當天他向咨詢中心支付了11.5萬元。交費後,咨詢中心安排了壹個人到營業地點見他。聊了半個小時,男子說要提前走了。之後我多次要求咨詢中心安排與該男子見面,但均被咨詢中心拒絕,高費用服務結束。我認為咨詢中心是設計欺詐,多次要求全額退還咨詢中心的費用。咨詢中心對我的退款要求置之不理,甚至打電話110舉報我幹擾了他們的工作。在無數次要求退費的情況下,咨詢中心於2012 12 12單方起草協議,脅迫自己簽字同意接受僅3萬元服務費,並放棄其他民事權利。在各種無奈中,它簽字接受了3萬元。事後我認為咨詢中心強迫我接受不平等協議,嚴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因此,我請求解除我於8月11日與咨詢中心簽訂的協議。咨詢中心辯稱,張女士對結婚的要求非常苛刻,不僅要詳細聯系,還要請師傅計算生日時間是否壹致。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在壹個多月的時間裏給這位女士介紹了7個男的。兩個月後,張女士多次到公司騷擾辦公室,公司報警。後來在警方調解監督下,公司退還張女士3萬元,張女士同意並簽訂了協議。
(原因)咨詢公司達不到合同要求,合同履行過程中有欺騙行為,簽訂調整協議時有脅迫行為。
這是寫給某市人民法院的。
起訴人:張女士。
2012,壹個月零壹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