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我們來看看普羅達·戈拉斯(老師)用兩難推理說了什麽:“如果奧蒂斯(學生)贏了這場官司,那麽根據合同,他應該付給我另壹半學費。”此時,他否認法院判決的有效性。第二個前提說:“如果奧蒂斯(壹個學生)輸了這場官司,那麽根據法院的判決,他也應該付給我另壹半學費。”此時,合同的效力被否定。這和中國古代的寓言是‘自相矛盾’的,又是如此的相似,簡直就是‘盜版產品’。
第三,普羅達·戈拉斯(教師)提起訴訟,法院受理了此案。如果普羅達·戈拉斯(老師)想勝訴,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奧蒂斯(學生)畢業後故意不履行律師職責,從而不支付另壹半學費的情況下。但在這個案例中,根本沒有提到證據,所以只能作為邏輯的案例,而不能作為法律的案例。其實如果用法律思維來解決這個問題,會很簡單。因為合同的約定只能作為起訴的材料,而不能作為與法院判決相抗衡的對象。在法院判決下,如果有新的證據證明妳是無辜的(比如壹審沒有出示合同),可以在上訴期內上訴。如果不上訴或者二審維持原判,法院的判決將具有約束力和排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