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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終結的條件是什麽?如何判斷壹個案件可以結束調查?

調查結束的條件:

(1)犯罪事實和情節清楚

(2)證明案件的各種證據充分、真實。

(3)法律手續完備

調查終結的,調查負責人應當寫出調查終結報告。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依法需要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應當寫出《起訴意見書》;對於依法可以免除處罰的被告人,應當寫出《免予起訴意見書》;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如果被告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檢察機關自行偵查的案件,在偵查終結時,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提起公訴、放棄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會有很多不同的情況,中間會有補充偵查。在原來調查的基礎上,會做進壹步的調查,所以要相信我們公安機關,最後給我們壹個公正的判決。

滿足以上三個條件可以判斷壹個案件可以結束偵查。

擴展數據

關於調查結論的法律規定通常如下:

1.逮捕犯罪嫌疑人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

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不能終結的,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因特殊原因不宜長期審理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規定對下列案件的偵查,在本法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1,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3.重大復雜脫逃犯罪案件。

4.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本法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不能終止偵查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在偵查期間,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要犯罪行為的,從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從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對其犯罪行為的調查取證不停止。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無法查清其身份的,也可以以自首的名義起訴審判。案件調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調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公安機關對案件偵查完畢,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寫出起訴意見書,將案卷材料和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中載明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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