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終結本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已經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已對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已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財產調查措施已經用盡,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發現的財產無法處理的;案件執行至今已超過三個月;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已經依法查找的;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阻礙執行的,已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這樣壹來,失信者壹般會被限制終身消費,而且失信者不能像任何金融機構如黃金銀行那樣抵押貸款,也不能出境或出國,必須申請許可。根據相關法律,被執行人是自然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高消費或者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主要包括:
1.審查和備案;
2.履行通知;
3.準備強制執行;
4.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壹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