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教育法》第四條規定,凡具有中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和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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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8歲的小軒(化名)因為難產而晚生。今年9月份開學,過幾天就不能上學了。由於同學家長的聯合反對,他現在只能呆在家裏。的父親郭先生說,他已經接受了康復訓練,並申請陪同,但40多名家長仍然堅決反對。
對此,學校表示正在協調,目前為止沒有結果。據壹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家長說,據他們的孩子說,小軒上課註意力不集中,動不動就做小動作,有時還會做出奇怪的表情。總之,他們不想讓孩子和他們壹起學習。
作為壹個健康孩子的家長,他們不希望自己的孩子與智障兒童近距離接觸,以免受到不良影響。他們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具體措施不能違法。小軒是無辜的。僅僅因為出生難產,就被指責為好動,影響同學正常學習,被其他家長和學校無情開除出校。
這種困境不免讓人在背後發涼,感嘆父母太自私沒心沒肺了!事實上,家長和學校的做法已經侵犯了小軒依法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這種做法應該得到有效糾正,給小軒壹個說法。
筆者查閱了壹些地方的義務教育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壹般情況下,學校不允許拒收輕度智障兒童,有條件的學校可以接收中度智障兒童。據小軒的母親說,孩子們在獨自吃飯和上廁所時可以照顧自己。這表明小軒能照顧好自己。
如果小軒能照顧自己,只是遲鈍或主動,小軒應該是濮陽油田第三小學的正常受助人。學校沒有理由把他拒之門外,其他學生的家長也沒有權利阻止小軒上學。學校不應該因為家長的聯合反對而超越法律界限。
我國《義務教育法》第四條規定,凡具有中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接受義務教育的平等權利和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也就是說,適齡兒童入學,是法律賦予他們的受教育權,任何人都無權剝奪。對於學校來說,每個孩子都是平等的,我們應該向他們敞開大門,平等地保護孩子受教育的權利。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第12條第二款規定,學校應當實行學籍管理制度,不得拒絕本學區內適齡兒童、少年入學,不得責令其留級、休學、轉學、退學或者開除。第二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特殊教育學校(班)。
保障殘疾兒童少年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可見,適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容非法侵犯。如果當地沒有特殊教育學校(班),濮陽油田第三小學不能將小軒拒之門外,否則,學校涉嫌侵權。
參考資料:
人民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參考資料:
人民網-許:家長聯合拒絕智障兒童上學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