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為個體戶、包工頭、個人合夥或者私營企業主,且駕駛人受雇從事運輸的,由車主或者雇主承擔事故賠償責任;(2)涉案車輛在承包、租賃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由車主、承包人、承租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肇事車輛駕駛人擅自從事與履行職責無關的活動,發生交通事故的,由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所有人承擔連帶責任;(4)事故車輛掛靠單位收取的管理費或利潤分成視為同壹所有人,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責任;(5)車輛合法所有人經所有人同意,將車輛交給第三人發生交通事故,合法所有人與第三人為共同被告,所有人承擔連帶責任;(六)事故車輛駕駛人不履行職責、未經車主同意使用車輛的,由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車主負責先行賠付;(7)被告是緊急避險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應該存在因緊急避險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而造成的損害。緊急避險人與被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所在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09條* *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壹致時的侵權責任。因租賃、借用導致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壹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並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壹的;(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機動車安全駕駛的疾病,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