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公司屬於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專門經營證券業務。根據註冊資本的不同,證券公司的業務範圍也有所不同。如註冊資本5000萬元時,只能經營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相關的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財務顧問等業務。註冊資本達到1億元時,可以從事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等證券業務。
證券公司是專門從事證券交易的法人企業,分為證券管理公司和證券登記公司。狹義的證券公司是指證券經營公司,是指經主管機關批準,並向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執照後,專門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具有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可以承銷發行、自營或者代理買賣證券。普通投資者的證券投資必須通過證券公司進行。
特點如下:
1,大部分是國有控股企業,資產的贈與必須符合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2.大部分是未上市公司,股份流通受限,沒有市場價格,但有上市計劃,能滿足上市公司相關規定。
因此,股票期權和員工持股更適合我國證券公司。
成立條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章程;
2.主要股東持續盈利,信譽良好,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3.有符合本法規定的註冊資本;
4.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備證券從業資格;
5.具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營業場所和業務設施;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所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 * *同意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