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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裁判原則

證據裁判原則是指訴訟中對事實的認定應當以相關證據為依據。沒有證據,就無法認定事實。

證據裁判原則的基本內容如下:

1,有犯罪事實,但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的,不予定罪。法官親身了解的有罪事實,不能作為判定有罪的依據;

2、沒有犯罪事實,但有假證指控犯罪的,不得定罪;

3.除了免於舉證的事實外,犯罪分子的事實必須有證據證明;

4.證據必須經過雙方在法庭上的質證和辯論,經過法庭的調查和評估,認為可信和客觀,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第四十六條法官應當依法公正辦案。

法官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法官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八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對當事人主要XXX案件的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拒絕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駁回證據,或者接受證據但予以訓誡並處以罰款。第六十九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回執,註明證據的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並由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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