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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能在多大程度上足以給嫌疑人判刑?依據是什麽?

眾所周知,打官司就是為了爭證據,尤其是刑事案件。因為刑罰的法益都關系到生命的自由,而生命的自由對個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更需要要求證據的充分性。從司法角度來說,刑法中用於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是經過嚴格的證據證明的,每壹個證據都可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可以相互印證。證據證明的事實已經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這樣即使被告沒有

壹、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刑事證明標準: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刑事訴訟法中的證明標準是指依法認定案件事實證據所需要的程度。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什麽?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壹般證明標準。要求法官有確鑿充分的證據,作為法官對法律上的犯罪事實有清晰的認識,從而使訴訟裁判中的主觀認識和客觀事實完全統壹,也盡可能避免刑事訴訟中冤假錯案的發生,這當然是極高的。從立法到司法,如果說這個標準更具有可操作性,那就是要求所有能夠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作為壹個鏈條,它是可以旋轉的,而作為證據鏈中的每壹個證據,它們也應該能夠相互印證。如果在司法上能達到這種程度,壹般可以認為達到了我們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犯罪證明標準。

第二,刑法以罪刑法定原則為基礎。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所謂罪刑法定,是指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規定犯罪的,就不應該定罪處罰。作為刑法中眾所周知的本罪法定原則,最早由西方法學家貝卡利亞提出,後被各國法學界所采納。之前我國79刑法采用的是類推原則,直到97刑法修改,改為罪刑法定原則。

邊肖認為,每個公民都有必要了解刑法知識,以便當有人犯罪時,我們能夠更好地用所學知識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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