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個人投資者是指從事個人投資活動的自然人投資者。
(1)目的:個人投資者的目的是盈利。
(2)投資特點:
1.不要創造金融產品。
2.投資不專業,比較盲目。
3.投資活動的方式需要中介的幫助。
3.機構投資者主要指壹些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投資信托公司、信用合作社、國家設立的退休基金或組織。
(壹)目的:專門使用自有資金或者從分散的公眾手中募集的資金從事證券投資活動,以獲取收益。
(2)投資特點:
1,投資管理專業化
機構投資者壹般具有相對較強的資金實力,在投資決策運作、信息收集分析、上市公司研究、投資理財方法等方面設有專門部門。,由證券投資專家管理。從1997開始,國內各大證券機構紛紛成立自己的證券研究所。個人投資者由於資金有限,高度分散,多為小投資者。他們缺乏足夠的時間去收集信息,分析市場,判斷趨勢,缺乏足夠的數據去分析上市公司的經營情況。因此,從理論上講,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相對理性,投資規模相對較大,投資周期相對較長,有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2.投資結構組合
證券市場是壹個高風險市場。機構投資者投入市場的資金越多,承擔的風險就越大。為了盡可能降低風險,機構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會做出合理的投資組合。機構投資者龐大的資本、專業的管理和多方位的市場研究也為建立有效的投資組合提供了可能。個人投資者由於自身條件的限制,很難做壹個投資組合,相對來說,承擔的風險也高。
3.投資行為的規範化
機構投資者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其投資行為受到多方面監管,相對規範。壹方面,為了保證證券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維護社會穩定,保障資金安全,國家和政府制定了壹系列法律法規來規範和監督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另壹方面,投資機構通過自律管理,從各個方面規範自己的投資行為,保護客戶的利益,維護自己在社會上的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