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規定,證人壹般出庭作證,接受質證和法庭詢問。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能提供書面證言。證人必須如實陳述他所知道的事實,而不應把他所認為的或推測的作為事實作證。做虛假陳述的證人應該承擔法律責任。證人及其近親屬不得因作證而打擊報復。如果他們報復,法院會保護他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壹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經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當庭質證、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院發現證人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應當依法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對證人證言應當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a)證人是否直接感受到證詞的內容;
(二)證人的年齡、認知、記憶和表達能力、身心狀態是否影響作證;
(三)證人是否與案件當事人及案件結果有利害關系;
(四)是否個別詢問證人;
(五)詢問筆錄的制作和修改是否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是否標明詢問的起止時間和地點,首次詢問時是否告知證人相關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證人是否對詢問筆錄進行核對和確認;
(六)詢問未成年證人時,是否告知法定代理人或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適當成年人,相關人員是否在場;
(七)是否有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證人證言;
(八)證言與其他證據是否能夠相互印證,是否存在矛盾;如果有矛盾,能否合理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