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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大學學位證書頒發規定

第壹條鄭州大學教務處負責普通本科生學士學位證書(含輔修學位證書)和學業證書(畢業證書、輔修證書、結業證書、副學士證書和學習證書)的辦理、發放和管理。

第二條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招生時學生提供的個人信息,填寫和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等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並提供相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由學校審核。

第三條對完成本專業學習並輔修其他專業,達到本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學校將按照有關規定頒發輔修證書。

第四條學校嚴格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管理制度、學位證書電子註冊和學位資料備案制度。學校在上級規定的時間內將畢業證書、畢業證、學位證發放的相關信息上報教育部Xuexin.com、Degree.com,完成學歷學位電子註冊和學位資料歸檔。

第五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學籍的人員,學校將取消其學籍,不予頒發學歷證書或學位證書;已經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應當依法予以撤銷。學校應當撤銷以作弊、抄襲、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經註冊的,由學校予以註銷,並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六條畢業證、學位證如有遺失或損壞,由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證明。該證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輔修證書由學校校長辦公會議審定,經學校分管領導簽發後,由學校發放;學士學位經學位委員會批準後,由學位委員會主任委員頒發,並由學校頒發相應的證書。學歷學位證書由學校分管領導簽發後,由學校發放;休學證明和學習證明由教務處審核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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