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壹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標誌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或者汙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沒收、扣押機動車號牌。
第九十五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檢驗合格標誌或者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
故意隱匿、汙損或者未按照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擴展數據
《機動車檢驗工作條例》規定:
5.2.2?申請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還應當根據機動車的車型、出廠日期、登記日期和用途檢驗下列項目:
(壹)中型(含)以上貨車和掛車,查驗號牌放大號;
(b)對於公路客車、旅遊客車和危險品運輸車輛,檢查行駛記錄裝置。對於臥鋪客車,還應檢查車內外的視頻監控裝置;
(c)當對車輛外形尺寸、軸數和輪胎尺寸等主要特征和技術參數有任何疑問時,可以增加檢查;
(d)對於殘疾人專用車輛,檢查操作輔助設備的產品型號和產品編號;
(e)對於校車,檢查校車標牌、校車標牌和停車標誌、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幹粉滅火器、應急錘和急救箱;對車內外裝有視頻監控系統和倒車輔助裝置的校車,還應當檢查車內外的視頻監控系統和倒車輔助裝置;對噴塗、粘貼專用校車車身外觀標識的專用校車和非專用校車,還應當檢查車身外觀標識、看護人員座椅和汽車安全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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