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建築工程中,壹般發包人和承包人會約定保修期,質量保證金壹般在保修期滿後支付。
3.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用於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修復建設工程缺陷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事實。
缺陷責任期壹般為六個月、十二個月或二十四個月,可由雙方在合同中具體約定。
第十條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退還保證金的申請後,應在14天內按照合同約定與承包人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核實後14天內將保證金退還給承包人。逾期不還的,自逾期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並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退還保證金申請後14天內未答復,經催告後14天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承包人退還保證金申請。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建設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用於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修復建設工程缺陷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約定的事實。
缺陷責任期壹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方式預留保證金,預留保證金的總比例不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承包人以銀行保函代替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第十壹條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退還保證金的申請後,應在14天內,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與承包人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按約定向承包人退還保證金。對返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發包人應當在核實後14天內向承包人返還保證金。逾期不返還定金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退還保證金申請後14天內未答復,經催告後14天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承包人退還保證金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