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問題導向,圍繞“誰來領導”、“領導什麽”、“怎麽領導”等重大問題,註重領導主體具體化、責任清單化、工作運行制度化,為黨領導新時代政法工作提供體制機制保障。
政法機關作為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權力機關,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條例》把“堅持黨的絕對領導”作為政法工作的最高原則。
專章規定黨中央對政法工作實行絕對領導,明確黨中央決定政法工作的大政方針,作出關系政法工作全局和長遠發展的重大決策和部署,管理政法工作和中央負責的重大問題的中央權力。
擴展數據:
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設立了專門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有高級人民法院,以下是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案件,但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除外。被告有權進行辯護。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設立若幹人民法庭作為派出機構,但人民法庭不是壹個審級。
中級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區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是指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在特定部門審理特定案件的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有軍事、海事、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