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民商事合同,法律約束相對較小。壹般來說,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有效,對合同雙方都有約束力。
《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如果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之間對合同效力有爭議,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認定合同無效。
民法
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四十六條行為人和相對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148條
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153條
違反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並且不損害他人、集體和國家的利益,不違反其他強制性規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綜上所述,持股協議是實際出資人與其他人簽訂的。只要雙方協商好,沒有異議,那麽這個合同就有法律效益。所以在處理的時候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處理,這樣才能保護雙方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