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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實施時間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實施日期為2015年3月1。

政府采購法是指規範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依法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政府采購法是壹種法律。它不是行政法規,也不是地方性法規。法律由擁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和頒布,法律的實施由國家強制力保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是為了規範政府采購,提高政府采購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而制定的法律。

政府采購的相關概念

(1)政府采購行政機關:是指財政部門內部設立的制定政府采購政策、法規和制度,規範和監督政府采購行為的行政機關。該機構不參與或幹預采購中的具體商業活動。

(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是指政府設立的負責本級財政資金集中采購和招標組織的專門機構。

(三)采購單位:是指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商品或者服務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

(四)政府采購社會中介機構:指依法取得招標代理資格,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五)供應商:指可能或已經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的供應商或承包商。

(6)政府采購資金管理部門:政府采購資金管理部門是指編制政府采購資金預算和監督采購資金的部門。包括財務部門和采購單位的財務部門。

政府采購法是壹種法律;具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人大常委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頒布,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政府采購法是為了規範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而制定的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實施條例》* *已經2004年2月314日國務院第7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3月315日起施行。

第七十九條本條例自206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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