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政府采購是指各級政府為開展日常政府活動或向公眾提供服務,在財政的監督下,通過公開招標和公平競爭的方式,為政府部門或其所屬集團從國內外市場購買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其本質是市場競爭機制與財政支出管理的有機結合,其主要特征是政府采購行為的法制化管理。政府采購以招標、有限競爭性采購和競爭性談判為主。國內政府采購壹般有三種模式:集中采購模式,即由專門的政府采購機構負責本級政府的所有采購任務;分散采購模式,即各支出采購單位自行采購;半集中半分散采購模式,即專門的政府采購機構負責部分項目的采購,其他部分由各單位自行采購。集中采購在我國政府采購中所占比重較大,列入集中采購目錄並達到壹定采購金額及以上的項目必須是集中采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政府采購。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政府集中采購的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依照本法規定的權限制定。本法所稱采購,是指通過合同有償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和雇傭。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式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料、燃料、設備和產品。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和修繕。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購對象。